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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2016-09-30

第十二条  四川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四川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 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应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施行行业小组分类管理。行业小组组长由行业小组推举产生,负责小组全面工作。行业小组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各小组理事及以上成员中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任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各行业小组推选出一人,在理事会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对商会的日常事务及与商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商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对商会会议的定期举行和周期提出建议并监督其落实。
(四)对商会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向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公布。
(五)监事会有责任及义务向理事会提请商会任何成员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
(六)监事会将严格按商会宗旨及章程开展工作。监事会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推进商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四川商会的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奉献精神,公平正义、率先垂范,能带领商会及会员共同发展;
(三)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其居住和单位必须在长春市内,并且有精力和时间领导商会工作; 
(八)维护商会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二十七条  四川商会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四川商会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 四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四川商会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四川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四川商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 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民主决策; 
(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负责对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进行签发的工作;
(四) 提议专职人员中的中层干部以上人员的聘请与辞退,理事会通过执行;
(五) 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经费审批工作;
(六) 负责召集和支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扩大)会议;
(七) 作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商会,对内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 条 四川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分工对接行业小组开展工作;
(四) 负责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的选聘和解聘工作; 
(五) 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六) 制订商会的年度计划;
(七) 负责会费收取标准的拟订;
(八) 代表商会起草重要文件;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 商会特殊薪酬人才的引进、任免事项;
(十一) 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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